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房产余值的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在次提醒各企业, 5月为房产税(原值)征期,请按期申报。
集团财务部
张洪
2009年5月4日
走进建华
公司介绍 发展历程 董事长致辞 企业文化 组织结构 联系我们建华产业
建华制造 建华商业 建华金融 建华文创 建华置地新闻中心
集团新闻 媒体报道 媒体大观 企业视频 活动锦集 活动预告投资合作
水晶城购物中心项目 建华工业园项目 衢州化工园项目 杭州网商城项目人才招聘
人才理念 招聘信息 薪资福利党群工作
党员教育 党群资料 党建纵横 信息快递 他山之石 党员风采 电教之窗 合作社信息 网上党校 工会工作联系电话:0571-28822222 传真:0571-28822222 地址:杭州沈半路2号建华大楼
版权所有:二四六天天免费免费阅读 浙ICP备05006954号-1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