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坏账审计

2010-11-24 09:44:00 返回列表

 近日,浙江建华盛太塑料有限公司对应收款项进行了整理,对发生坏账损失经由中介机构审计出具财产损失的税务报告,以便在本年度内确认坏账损失,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直接列报纳税调整事项。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按税务管理方式可自行计算扣除;另一种须经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六项: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是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是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是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例如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坏账损失,《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提供下列八项证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是企业在信誉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债权性资产。加强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是做好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对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时值年末,企业应及时对应收款项做好核对整理及催收工作,及时处理明确的坏账损失部分,更好的体现资产的真实性。

 

 

 


                                 集团财务部          张洪      

2010年11月24日


联系电话:0571-28822222 传真:0571-28822222 地址:杭州沈半路2号建华大楼

版权所有:二四六天天免费免费阅读 浙ICP备05006954号-1法律声明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698号